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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来源:应急办
  • 发布时间:2017-11-0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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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2.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2.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市(地)、县(市)区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的工作格局。

1.2.5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事故类别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下列事故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发生Ⅳ级以上(重特大)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2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

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0户,(没有生产加工企业,都是小规模的零售企业)其中加油站7家、种子农药7家(其中两家因拆迁已经停业),危化品,玻璃仪器12家、油漆专卖店2家,氧气乙炔2家。主要分布在城区中部地区。

1.4.3危险化学事故的类型

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1.4.4危险化学事故救援措施

主要采取灭火、堵漏、隔绝、点火、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5.2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5.3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1.5.4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事故。

2 .应急机制

2.1应急机制

危险化学品灾害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及单位配合工作,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灾害或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灾害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由区政府决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工作,下辖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地危险化学品灾害应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

3.1.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1.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化学品理化特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与措施、专家组等数据库。

3.1.3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1.4各部门,单位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1.5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行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1.2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110、119指挥中心、1小时内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3各单位、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1.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1.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1.4事故分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各单位各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启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Ⅲ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县(市)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2.2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当发生Ⅲ级以下事故时,应同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监督管理部门启动《佳木斯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佳木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应预案。市安全生产事故监督管理部门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有关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当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时,应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3指挥和协调

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救护队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市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当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时,应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4紧急处置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110、119指挥中心、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4.4.2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4.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5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三类:

4.5.1火灾事故。

4.5.2爆炸事故。

4.5.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4.6处置要点

4.6.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事故现场周边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在有充足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指挥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指导建筑物内的人员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7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7.1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4.7.2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4.7.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4.8.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9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露等事故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9.1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调运。

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

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并组织相关运输车辆。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

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疏散人口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应急救援需配合的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容器技术检测和鉴定。

市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气象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信息,并及时上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佳木斯通信部门: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

佳木斯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救援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佳木斯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4.9.2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以属地为主,区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事故现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2)人员抢救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由区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由区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供电设备抢修等工作由国网佳木斯供电部门负责。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由区卫生部门牵头负责。

(6)环境监测和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控制和污染物的处置。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

(7)气象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工作。由区应急办协调市气象部门。

(8)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由区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区交通部门配合。

(9)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由区应急部门牵头负责。

(10)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10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10.1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10.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1信息发布

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当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时,还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1.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2.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6.4.2培训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

(2)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4)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6.4.3演练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模拟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演练。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1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办公室。

6.5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修订。

7.1.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对于思想麻痹,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失职渎职,预防处置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措施得力,处置妥善,问题解决及时,工作成效明显的,要予以相应的表彰。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