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佳木斯市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解读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佳木斯市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解读文件
  • 来源: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 发布时间:2018-06-04 13:42
  • 访问人数:
  • 报送人员:信息中心
  • 字号:

一、目的意义

当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为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转基因试验,非法经销转基因种子和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我市有机绿色农产品净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制定下发此“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种子法》

(三)《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五)黑农委联发[2018]26号《关于联合开展2018年打击非法转基因农作物种子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控制育种源头,严格禁止任何育种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展转基因试验。禁止域外科研单位在我市非法开展转基因试验。对允许开展试验的项目,严格检查试验条件,使转基因试验材料不外流。

 2、把住种子关口,采取“三大行动”,通过对种子库房、门店、入户抽样,经过试纸条快速检测,初步筛查是不是转基因种子,对疑似种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把住种植关口,充分发挥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在种植环节的检测作用,玉米要在2叶期前、大豆要在子叶展开前、水稻要在插秧前完成检测任务,发现转基因作物种植后要立即铲除销毁。

 4、把住收储关口,国有粮库和大型民营收储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收储的粮食逐批次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收储。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禁止采购转基因粮食作为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