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20条(过渡期政策) “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我市范围内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项目受理。申请人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以及相关审批要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理由。
二、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
2、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
3、测绘图
4、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5、发改委批准文件
6、工信委意见书
三、集体决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符合审批条件的提交审批会议集体决策。
四、项目审批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网络平台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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