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佳木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7-4 3:08:33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一、政策出台目的

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明确审核确认工作流程明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终止救助供养条件,加强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二、政策制定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佳木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包括政策依据、遵循原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第二章认定条件。包括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情形、无生活来源情形、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人员的关系。第三章申请及受理。包括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主动发现、如何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包括审核时限、民主评议、公示期限、书面告知、审核确认时限。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指标、报告制度。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包括终止情形、报告制度、公示期限、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第七章管理和监督。包括自主选择救助供养方式、救助服务均等化、照料服务、动态管理、处罚和免责。 第八章附则。施行日期。

四、工作亮点

一是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范围。在原来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等4类人群基础上,

增加了(五)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如因透析、癌症术后、脑血栓、股骨头坏死等重病导致的后遗症,没有办理残疾证但是实际上确实无劳动能力,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备案后,可以通过“一事一议”认定;二是拓展了特困人员受助范围。在“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科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救助范围,即扩展到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本科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三是压缩审核确认时限。从受理申请到审核确认完成时间由原来的24个工作日缩短为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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