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佳木斯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9:30:54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佳木斯佳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黑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12]44号)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和各医疗单位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制定佳木斯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按床位收费标准:医院、诊所设有床位数5张以上,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床位每日2.20元;医院、诊所设有床位数5张(含5张)以下,按定额每月100.00元。

二、按重量收费标准:专科医疗门诊、医疗美容院、宠物医院、其它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按重量收取2.26元/公斤。

三、收费范围:市区(含郊区)各医疗机构和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相关要求:

1、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各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不准向患者收取,可计入医疗成本。

2、收费前要签订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服务协议,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五、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执行到期后需要继续收费,重新提出申请。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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