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佳政规〔2020〕4号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佳木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2020年9月30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佳政综〔2016〕1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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