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办法和2020年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分配情况

发布时间:2020-1-20 10:38:24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向阳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农村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和贫困户增收,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结合我区农村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扶贫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区

财政用于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中央、省、市和区扶贫专项资金经区财政履行

审批程序后,及时划拨到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农业和水务局

根据扶贫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实施地所

在的村电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全额用于审批立项的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不得违规使用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等;

    5.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无关的基建项目;

    8.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费用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0.企业担保金等各项支出

    11.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必须严格按照扶贫规划制定年度项目经费使用预算;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居住醒目位置张榜公

布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公开招投标、资金来源、使用、结算

情况,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严格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报销审批手续,每笔支

出凭证必须按照经办人、负责人签字认可,区农业和水务局

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批的程序报销入账。

    第八条每个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对本年度项目实施和扶贫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査,委托区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严肃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纪律。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或其它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具体责任人并追缴扶贫专项资金,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扶贫项目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区、局、村三级负责制。区级负责下发财政扶贫资金项

目审批立项等批复文件、区级公示、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项目验收等职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申请拨付资金、项目公示、项目录入备案、项目实施、支出报帐、项目自查自验、收集项目档案资料等。村级负责村级公示、宣传引导贫困户参与和监督、从申报到竣工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并协助解决疑难问题,做好后续管护措施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三定”责任制,区级负监管主体责任,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村级负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20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分配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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