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3-24 3:01:29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各幼儿园: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4]70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佳木斯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1.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佳木斯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附表);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示范幼儿园550元/月·人;省一级幼儿园370元/月·人;省二级幼儿园280元/月·人;省三级幼儿园160元/月·人。

2.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保教费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

3.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对3周岁以下(不含3周岁)幼儿保教费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4.伙食费(含菅养餐点)。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委员会根据成本协商确定。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

5.托管费、交通费。根据幼儿家长需求和服务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公示。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1.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3.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市、县(区)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幼儿园收费行为规范和其它事宜,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4]7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到期重新制定,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3.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佳发改联发[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佳木斯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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