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招生。
2、免试、相对就近入学。
二、招生范围
年龄范围:年满6周岁(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接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招生类别:委内儿童;现役军人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特殊儿童入学。
三、日程安排
6月10日—30日:完成生源摸底、信息采集和数据整理等工作
7月1日—30日对采集信息分类核准,汇总立册、完成方案制定、学区规划及招生计划等工作
8月1日—25日:公开入学政策、学区范围、证明材料及办理流程、入学告知书等招生入学政策、学校完成入学材料审核
8月25日—27日:沟通公安、产权处核验户口及房照;市、区招生工作组审核招生材料
8月28日:学校发放入学通知
8月29日:下午阳光分班
8月31日:新生报到
9月 1日:学生开学
9月 2日-9月30日:一年级新生录入国网学籍系统
四、入学要求
继续执行“两个一致”的招生政策,即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一致且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继续执行《佳木斯市2018年城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佳教通〔2018〕123号)文件精神,告知新生家长,从2018年起,一年级新生六年后升入初中时,执行在区域内按照初中学校标准学位数进行电脑派位的升学规定。落实《黑龙江省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黑政办发〔2016〕146号)文件精神,确保起始学年班额不超过45人。2020年起,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小学入学招生的依据。对公产房、阁楼、小产权房以及实际居住但办不了产权手续的房源等,协助提供相关的材料信息,杜绝通过违规办理房产证择校入学,确保“零择校”落到实处。
1.委内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需带适龄儿童户口、居住情况证件(房产证)、父母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所划定区域的学校报名,学校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严格落实学区内招生政策,凡是划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考试或以任何理由拒收。严格核查复查学生入学条件,与公安、房屋产权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沟通,对“假户口”“假产权”坚决清退。
2.军人子女入学。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5〕11号)要求,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并提供现役军人子女名单,需带户口及军官证、军人保障卡,根据择校意愿,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各学校再做入学核定。
3.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引进人才持市人社局颁发的引进人才绿卡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意向就读学校。由市教育局形成汇总后提交市人才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佐证:①本人填写的《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基本情况表》(需经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审核认定并盖章);②学历证书;③父母结婚证书、身份证、户口及子女出生证明;④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及主管单位证明。(佐证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4.特殊儿童入学。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联合区残联组织本区残疾儿童少年参加入学评估,按照佳木斯市残疾人教育专家委会的评估建议认定安置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医疗诊断等佐证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不能随班就读的儿童,统一注册学籍并安排送教上门。
烈士子女、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特勤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适龄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公安局申请核实后报市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批准名单统筹优先安排到质量较好、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5.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依法保障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的居住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到就近学校报名。由学校初步认定后报区教育局审核,统一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政策,按照上述类别依次招生,学位已满时,未录入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入学信息查验学校要严格把关、经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国网学籍。
五、保障措施
1.成立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宫延贵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陈敬民 向阳公安分局副局长
宋 强 区委办公室主任
边久治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丽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刘光伟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邱 峰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宫 宇 区委网信办主任
王学柱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卢林国 区信访局局长
主 任 各街道办
刘建军 区教研室主任
校 长 区属各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局长王丽兼任。招生中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学校是招生工作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招生期间,区监察委、教育局派专人深入到各学校,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学校公示招生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3.做好招生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各学校在招生期间要设接待处,设专人负责,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招生热点校要与区委宣传部、信访局、网信办密切协作,设置专人进行网络舆情监督,及时引导社会舆论热点,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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