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8-30 10:45:28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2019年3月19日印发。此次修改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拓宽网约车辆准入标准和从业人员就业条件;依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减少与国家、部委和省相关文件出台政策的重复表述。
修改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
修改过程中征求了十四个涉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公平竞争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后,向主管市领导进行了汇报,最后定稿。具体修改和调整的条款如下:
1、标题《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修改为:《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细则(试行)》第六条修改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公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3、《细则(试行)》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调整。修改为: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4、《细则(试行)》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5、《细则(试行)》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6、《细则(试行)》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7、《实施细则》增加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8、《细则(试行)》第十五条(一)项修改为:7座以下乘用车;(二)(七)(八)项删除。
9、《细则(试行)》第十六条(一)项7款删除。
10、《细则(试行)》第十七条前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距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满8年之日止。”删除,保留后款“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11、《细则(试行)》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删除。
12、《细则(试行)》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及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
13、《细则(试行)》第二十条(一)项3款删除。
14、《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删除。
15、《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九)(十)(十三)项删除。
16、《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整体合并,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17、《实施细则》增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网约车查处情况通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通报情况作为对驾驶员服务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同时答复投诉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18、《细则(试行)》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调整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8年12月29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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