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佳木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7-4 3:13:12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一、政策出台目的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流程明确收入和财产条件,明确特殊情况处理方式,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二、政策制定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2.《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佳木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共有六章四十四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包括政策依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工作职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包括如何申请、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主体、委托申请和主动发现、共同生活和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单独申请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材料齐备后乡镇(街道)如何处理、信息核对的程序和内容、近亲属备案制度。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包括调查方式、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支出型家庭的收入核算、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财产的豁免范围。四章审核确认。包括审核确认条件、审核确认依据和过程、如何公式、书面告知、审核确认时限、保障金发放、加发政策、特殊个案处理。第五章管理和监督。包括家庭成员义务、动态调整、渐退期、减发和停发告知、鼓励就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信访查处、处罚和免责。第六章附则。包括解释权、施行日期。

四、工作亮点

一是明确向户籍地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家庭其他成员的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籍的也可向外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是明确家庭成员户籍属性不同的家庭如何申请,由居住地和户籍地一致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导乡镇(街道)做好审核(确认)工作;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并指导家庭主动申请或代为申请;五是明确申请材料齐备的,要及时受理;六是拓展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增加了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医疗保险,无劳动能力人员获得的低于低保标准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七是明确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需财产的豁免范围、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八是明确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若申请家庭只有一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3倍;申请家庭有两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1.5倍;九是明确审核确认过程中遇到特殊个案,乡镇(街道)可进行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十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十一是压缩审核确认时限,从受理申请到审核确认完成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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