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8-16 9:13:52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的内容和程序,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佳木斯市政府印发《佳木斯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后面称《规定》),现就《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规定》是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佳木斯市火灾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近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制定出台的。

(一)贯彻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需要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十二项重点改革任务,其中“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单列为第八项重点任务,明确要求: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是消防执法改革已经指明的方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包含调查组织、问责处理、行政刑事责任追究、信息通报、整改评估等多个环节,是个系统工程,仅靠单一部门难以完成,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调查、依法处理、依法整改。因此,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重要措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其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从工作实践看,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一般与生产安全事故重叠,可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是,较大及以下火灾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有着显著差别,不能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制度空白,容易导致出现职责不清晰、程序不到位、方法不适当、调查不规范等问题,不加以解决会影响政府公信力。

(三)依法治火,确保全市火灾形势平稳的需要

近年来,佳木斯市火灾防控措施得力、成效凸显,整体消防安全形势平稳,但小火亡人火灾仍有发生,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暴露出问题短板。制定出台《规定》,有利于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职能作用,通过查清火灾原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火灾防范的意见和措施,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有利于推动精准治理、精准防范,有利于维护全市的火灾形势稳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了发生火灾事故后,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有利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及评估整改。《规定》共九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说明了制定依据、原则,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牵头单位

    第二章 调查范围管辖和权限。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范围管辖和权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及职责。规定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方法和职责,调查组的分工,包括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调查组,明确了四个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章 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章 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清火灾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明确了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火灾事故处理的移交及责任处理方法。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对调查时限和批复结案做好细致规定。

    第八章 整改评估。规定了整改评估的评估内容、评估报告的提交。

    第 附则。说明了《规定》中期限和实施日期。

三、《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严密、有序、规范、高效,整体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政府主导,消防牵头

《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调查权限,并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性质和“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工作实际,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重要权责。同时,进一步对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火灾调查进行了要求,从操作层面强化了部门协同配合。

(二)强化组织,规范程序

《规定》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需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就调查范围、调查取证、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责任划分和追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等环节和程序进行了规范,解决了消防救援机构在推动政府组织调查时缺乏程序性、操作性规定的历史困境。

(三)闭环管理,整改评估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批复结案和火灾事故评估等程序要求。特别是针对评估工作一直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定罪量刑情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规定》要求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了需要追查的责任: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并且明确了各种责任的追责范围,由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为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法依纪逐级追究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奠定基础

四、《规定》的实施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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