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3-25 3:55:47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近日,市财政局印发了《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佳财规审﹝2022﹞1号)。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资〔2015〕9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9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程的通知》(佳政发〔2015〕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分别是总则、管理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和置换、报废和报损、收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亮点内容有:

一是为保证资产处置过程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是对报损的国有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三是明确界定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车船及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报损,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无偿转让资产,以及一级预算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除土地、房屋、车船以外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报损,国有资产在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之间调剂使用、无偿划转的审批;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市政府批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