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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0096
  • 佳木斯市向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稿)
  • 区应急管理局
  • 佳向政规〔2024〕2号
  • 2025-01-07

佳木斯市向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5-01-07 10:28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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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 57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号令)2020年7月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2月24日发布,自2017年5月8日施行)

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10.《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10月16日修订)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1月31日印发)

12.《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13.《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政办规〔2024〕1号)

14.《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5.《佳木斯市向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1.4适用范围

1.4.1基本情况介绍

向阳区位于佳木斯市中心区域,西起红旗街、万新街,东至中山街,南起同三高速公路,北至松花江(柳树岛)。全区有汉、朝、满、回等民族,总户数72241户,辖区5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是西林街道辖6个社区、建设街道辖9个社区、长安街道辖6个社区、学府街道辖3个社区、桥南街道辖6个社区),5个行政村(分别是万发村、和平村、新丰村、长青村、江南村)和柳树岛3个自然屯(分别是上柳屯、下柳屯、马场屯)。

向阳区所属的佳木斯市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年平均气温3℃。冬长夏短,无霜期140天左右,年平均降水量527毫米,日照时数2525小时,有效积温2590℃。全区均属三江平原内,北临松花江,区内地势平坦。

佳木斯大学、佳木斯第一中学等23所公立教育机构坐落于此,10所区属小学在校生占比达全市50%以上;区内有中心医院、中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家,各类卫生机构205个;区内有金融机构84家,包括大商集团、万达商场、大润发等大型商超在内的注册商户企业近2万户,商品批发和零售产业链条完整,是我省东部地区最大的商品批发和零售集散地;区内有碧桂园、港龙东方城、万达华府等高档住宅小区47个。

1.4.2自然灾害分析

经上述情况分析,向阳区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高温、大风、冰雹、雷电、寒潮、冰冻、大雾、霾、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1.4.3本预案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因自然灾害引发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和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当临近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佳木斯市向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佳木斯市向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佳木斯市向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资源规划、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防动员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道、村屯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对造成本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时汇总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配合确定;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行政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有关部门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报告。

4.1.7灾情核查。灾情稳定后,各街道办事处、村屯、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灾情统计,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1.8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自然灾害救助执行灾情会商制度。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4.1.10灾情信息报告及统计内容根据省、市有关内容执行。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以便及时向社会发布滚动信息。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村屯、有关部门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4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向阳区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率领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向市财政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和物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抢险救援、组织志愿者队伍、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向阳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向阳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获得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队伍的支援。

(6)安置受灾群众。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还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佳木斯供电公司做好水电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技术支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市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0)合力捐赠救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报告工作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2000人以上、24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域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灾情评估。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时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救灾需求进行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市财政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和物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抢险救援、组织志愿者队伍、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向阳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获得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队伍的支援。

(6)开展救助服务。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与实际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基础设施抢修恢复、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合力捐赠救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报告工作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灾情核查和物资保障科。

5.3.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其委托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等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等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办事处、村屯开展救灾工作。

(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屯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获得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队伍的支援。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还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后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人报告,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启动Ⅳ级响应。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灾情核查和物资保障科。

5.4.3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办事处、村屯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以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按规定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灾情信息。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申请,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到救灾工作中,帮助、协助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必要时组织志愿者队伍,也可以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获得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队伍的支援。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参与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8)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时,本预案启动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暴雪等极端天气、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各街道办事处、村屯等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启动本预案。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接到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发布的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及时启动本预案,或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进行统计,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进行统计,将上述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及时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等资料到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上报区委、区政府。

6.1.3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6.2.1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负责统计、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6.2.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街道办事处、村屯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

6.2.3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在每年10月上旬统计、评估辖区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10月中旬前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4经市政府批准后下拨的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发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部署、合理使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2.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商务等有关部门应确保粮食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各街道办事处、村屯应积极鼓励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商业保险。受灾后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制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时,可以争取市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6.3.4本预案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有关部门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道办事处、村屯上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6.3.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6.3.8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属地为主的原则,做好救灾资金投入预算。

7.1.1区委、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上级有关规定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区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2.2根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制定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自然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市级主管部门做好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区域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与市级、省级有关指挥机构的通讯畅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做好数据平台共享维护。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确保区级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完好,为防灾重点区域、高风险街道办事处、村屯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区委、区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加强与灾害救助相关的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7.7.2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提高应急广播服务灾害救助的能力。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主题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鼓励和引导基层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立健全组织体系,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宣传演练,完善减灾基础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7.8.2组织开展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本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编制、批准与备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2更新与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和变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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