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3〕1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佳政发〔2023〕3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
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后开展的首次大型普查。组织实施好此次普查,对于摸清全区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准确把握全区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准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效助力我市振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向阳区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挑选专人负责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切实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明确部门职责
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区水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登记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监狱、戒毒所、律师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行政登记资料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沟通协调;涉及工业企业的事项,由区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企业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的事项,由区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协调。
四、扎实推进落实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区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工信、商务经合、住建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等相关工作。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普查机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等工作,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三)各阶段工作扎实推进。加快推进机构组建,做好普查设备购置立项、经费预算编制等工作,确保设备、资金及时到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流程组织开展普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普查任务。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依法普查,创新手段方式,加强评估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圆满完成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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