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关于佳木斯佳源日杂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线索。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佳木斯佳源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仓库外(展厅的小仓库)存放烟花爆竹,并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3次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决定对该公司以上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监审:孟佳莹
审核:张振
编辑:王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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